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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因私出国护照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更新: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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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代做存款证明服务商

一、办理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在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中国护照》。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内地居民;2.(暂)居住在本市并已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3.符合以下条件(暂)居住在本市的非本市户籍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1)60周岁(含)以上(暂)居住在本市的非广东省户籍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申请、换发、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2)未满60周岁(暂)居住在本市6个月(含)以上的非广东省户籍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换发、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3)(暂)居住在本市1年(含)以上的广东省内异地户籍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申请、换发、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4.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申请护照变更加注的。

二、办理材料

1、由申请人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2、遗失护照需补发的提供申请人所属报备单位确认遗失意见函.

1、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除提供1至4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与登记事项变更相关证明材料。2、护照加注的情形如下:(1)申请将本人所持普通护照资料页的姓名加注为繁体汉字姓名的。(2)申请人有英文姓名,并提交了外国法定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出生证明(该出生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驻外机构认证),或者外国法定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定居证明(该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驻外机构认证),或者我驻外使领馆、外交代表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护照的。(3)申请人姓名为多音字的。(4)申请人姓名有非标准汉语发音,且提交了经公证的相关证明的。

1、交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2、在江门市办理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交验由江门市公安机关签发的6个月(含)以上有效《居住证》原件,提交复印件。仅可申请护照换发或补发。

交验由江门市公安机关签发的1年(含)以上有效《居住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1、监护关系证明,交验出生证明或户口本原件,提交复印件;2、交验监护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提交复印件;3、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办理的,还需交验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和陪同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1、因护照损毁或签证页用完需要换、补发护照的需提供;2、护照加注的需提供。

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一张和《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交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中国护照原件

真实合法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申请人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www.gdcrj.com)进行预约,并在预约的时间段到台山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14号窗办理。

2)取号。申请人到台山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15号窗取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3)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4)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因私出入境证件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受理审核的结果,对于需补充材料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用户提供业务指引。

5)审查。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制作《中国护照》;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因私出入境证件受理回执》上的预约取证时期到办证大厅发证窗口领取;选择邮政速递服务的由邮政速递公司将证件寄回申请人手上。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台冲路)交警大队院内出入境管理大队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台山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函?1申请手续每人次5

2普通护照每证100

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

3入出境通行证每证20(一次有效)

50(二次有效)

100(多次有效)

4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50

延期、加注每项次20

5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50

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证件加注每项次20

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

多次入出境签注每次100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证50收等价外汇

7台湾同胞定居证每证50

8华侨回国定居证每证50

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

签证、加注、延期每项次20

全文?公安部:

你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函》(公境办[1993]1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出国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印制费用以及签发方式改进后办证费用增加,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证件的收费标准,同意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

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

序号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1申请手续每人次5

2普通护照每证100

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

3入出境通行证每证20(一次有效)

50(二次有效)

100(多次有效)

4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50

延期、加注每项次20

5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50

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证件加注每项次20

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

多次入出境签注每次100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证50收等价外汇

7台湾同胞定居证每证50

8华侨回国定居证每证50

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

签证、加注、延期每项次20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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