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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省直属单位、中直驻穗机构人员因私出国护照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更新: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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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代做存款证明服务商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提出申请:1、我省常住户籍的居民;2、在我省暂(居)住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非广东户籍居民;3、在我省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非广东户籍居民可以就近换发、补发普通护照;4、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珠海等五市户籍居民的非广东户籍的配偶及未满16周岁的子女;5、在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珠海等五市就业或就学的非广东户籍居民的配偶和未满16周岁的子女;6、驻地现役军人;7、在我省暂住的台湾居民;8、在我省暂住的华侨可以换发、补发普通护照。

二、办理材料

查验原件

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的“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相片的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

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人公证书

核查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查验原件并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预受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点击“网上预受理”;

2.申请人按提示填写所需的申请,并提交申请,系统自动生成预受理号;

3.申请人按预约时间到办证大厅提交材料及采集指纹进行受理后凭受理回执交费;

4.申请材料受理成功后,通过审批、制证后按申请人选择方式(速递或不速递)等待取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表单及填写说明登录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

2、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可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5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698号二楼办证大厅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公安厅

七、办理费用

二、公安部门?(一)公民出入境证件费1、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每本200元降为每本160元。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普通护照的,收费标准为每本160元。2、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标准,一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多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3、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40元。

内地居民赴港澳签注的收费标准,一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元降为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由每件40元降为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50元降为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0元降为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300元降为每件240元。4、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收费标准,一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元降为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80元。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250元降为每证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40元。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证10元降为每证8元。

全文?公安部:

你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函》(公境办[1993]1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出国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印制费用以及签发方式改进后办证费用增加,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证件的收费标准,同意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

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

序号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1申请手续每人次5

2普通护照每证100

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

3入出境通行证每证20(一次有效)

50(二次有效)

100(多次有效)

4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50

延期、加注每项次20

5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50

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证件加注每项次20

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

多次入出境签注每次100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证50收等价外汇

7台湾同胞定居证每证50

8华侨回国定居证每证50

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

签证、加注、延期每项次20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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