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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江海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其他签注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更新: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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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代做存款证明服务商

一、办理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动等事务的,可在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Q)》。1、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2、符合以下条件(暂)居住在本市的非本市户籍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1)60周岁(含)以上(暂)居住在本市的非广东省户籍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再次申请《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Q)》。(2)未满60周岁(暂)居住在本市6个月(含)以上的非广东省户籍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再次申请《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Q)》。(3)(暂)居住在本市1年(含)以上的广东省内异地户籍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再次申请《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Q)》。3、暂住在本市的华侨。

二、办理材料

真实合法

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一张和《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赴台定居的,交验与赴台事由相应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华侨申请时需交验中国护照原件,提交复印件。

华侨申请时需交验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华侨申请时需提交

由他人代为申请的,需出具委托书

本委托人需交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

由单位代办的,需提交单位公函。

由单位代办的,需交验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

1、未满60周岁的非广东省户籍内地居民申请需交验有效期6个月以上(含)的江门居住证,提交复印件;2、16周岁(含)以上,60周岁以下的广东省非江门户籍居民需交验有效期一年(含)的江门居住证,提交复印件;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到江门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2)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当场做出受理决定,出具《因私出入境证件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受理审核的结果,对于需补充材料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用户提供业务指引。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制作《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Q)》;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因私出入境证件受理回执》上的预约取证时期到办证大厅发证窗口领取,选择邮政速递服务的由邮政速递公司将证件寄回申请人手上。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江海区永康路38号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公安部:

你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函》(公境办[1993]1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出国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印制费用以及签发方式改进后办证费用增加,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证件的收费标准,同意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

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

序号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1申请手续每人次5

2普通护照每证100

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

3入出境通行证每证20(一次有效)

50(二次有效)

100(多次有效)

4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50

延期、加注每项次20

5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50

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证件加注每项次20

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

多次入出境签注每次100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证50收等价外汇

7台湾同胞定居证每证50

8华侨回国定居证每证50

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

签证、加注、延期每项次20

八、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八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二十八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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